html模版河北:到2020年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將達45%左右
長城網5月16日訊(記者 張曉林)5月16日,記者從河北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河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出臺的《關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如何加速破除城鄉間戶籍遷移壁壘、拓寬落戶通道等進行瞭安排部署,是我省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的重要文件。

發佈會上,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省城鎮化辦副主任於文學對《實施意見》權威解讀:

《實施意見》出臺的主要背景

城鎮化是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關系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相繼召開城鎮化工作會議和城市工作會議,京津冀協同發展上升為國傢戰略,並賦予河北建設“全國新型城鎮化與城鄉統籌示范區”的重大使命。

河北省委、省政府緊緊圍繞中央總體部署,積極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相繼作出中心城市提質、縣城建設攻堅、美麗鄉村建設等重大決策部署,城鎮化質量和水平顯著提升,有力地推動瞭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戶籍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教育、醫療、就業等公共服務全覆蓋正在逐步落實,2016年全省城鎮人口達到3983萬人,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3.32%。

同時,我省城鎮化推進中還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問題也不容忽視,比如農業轉移人口還沒有完全融入城市,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相配套的財政、土地、養老和醫療保險等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較大等。解決這些問題,既需要遵循中央城鎮化工作的統一部台中中古設備收購署,也需要結合我省實際,不斷進行探索創新。

《實施意見》的總體要求

《實施意見》全面貫徹國務院文件精神,同時結合我省“建設全國新型城鎮化與城鄉統籌示范區”的重大使命;立足我省不同地區和市、縣不同層級發展實際,深入剖析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有針對性地消除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瓶頸和制度障礙。

通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提升城鎮功能、優化公共服務等一系列措施,達到《實施意見》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45%左右,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目標。

《實施意見》的主要措施

拓寬落戶通道

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

結合河北實際,有序放開城鎮戶口遷移條件。在城鎮開展穩定職業人口和穩定住所(含租賃)人口落戶人員情況調查,找準城市非戶籍人口落戶瓶頸,盡快解決有落戶意願人群的落戶問題。將城中村居民全部納入城鎮戶籍人口登記管理范圍,實現戶口登記上的身份轉化。全面實行省內戶口遷移在遷入地直接辦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

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

以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穩定職業為主要標準,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

完善城鎮落戶措施

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方式設置落戶“門檻”。落戶條件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年限,不得超過3年。同時,明確瞭設立社區公共戶口和加強公共戶口管理的具體措施。

合理引導不同地區人口落戶

嚴格京冀交界地區和其他特定地區的戶籍管理,合理確定落戶條件。除上述地區外,在城區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或在城區100萬人口以下的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人及直系親屬都可以申請落戶。

制定配套政策

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支持和激勵機制

建立省級轉移支付動態調整機制,對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和結構進行動態調整。建立獎勵機制,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小城鎮建設等因素,重點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縣(市、區)傾斜。

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的基礎設施投資補助機制

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省級在分配城市基礎設施建台中中古餐飲設備收購設和運行維護、城鎮保障性住房等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市、縣(市),給予適當支持和傾斜,推進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垃圾處理、供熱、燃氣、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

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

研究制定“人地掛鉤”具體政策,在城鄉用地總規模內,實行城鄉用地統籌,保障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城鎮的建設用地需求。

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制度

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逐步規范債券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積極爭取中央新增政府債務限額,組織發行政府債券。在公共服務領域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

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機制

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推進農村股份合作制經濟發展,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在內的不動產統一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開展試點,探索形成農戶對農村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自願有償退出機制。

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權利。

全面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引導進城落戶農民根據自身實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政策

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和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權利。

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的受教育權利

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雜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確保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受教育與城鎮居民同城同待遇。

完善居住證制度

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登記工作,規范居住證辦理的流程和手續,不斷擴大居住證制度覆蓋面,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國傢和省規定的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等基本公共服務。

強化監測檢查

做好落戶統計工作

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統計指標,準確及時反映指標變動情況。

施專項檢查

開展各市、縣(市)城鎮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按照國傢部署,開展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情況中期評估和總結評價。

加強審計監督

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台中中古餐飲設備買賣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國傢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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