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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推靜電油煙處理機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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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除油煙機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初審
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11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進行瞭分組討論。與會委員認為,草案明確瞭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和各方面的責任,制定瞭具體措施,確定瞭相關法律責任,立法宗旨明確,立法依據充分,內容比較完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應在條例草案中增加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內容。”馮志廣委員建議,“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水污染防治領域,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馮志廣委員進一步解釋,排污單位承擔水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代其運營水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以及排污企業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崔慧霄委員認為,關於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的監管,也應該更加明確。“是否可引入第三方參與,或者由政府主導?”
11月20日,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在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基礎上,在湖泊實施湖長制。
“我省應將指要意見精神吸納到條例草案中,完善相關設計。”有委員表示,這當中,要特別加強對白洋淀等重要湖泊的保護力度,使雄安新區的發展融於優良的生態環境之中,構建藍綠交織、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態城鎮,推動京津冀生態修復和環境改善。
李宗民委員表示認同:“要突出重點區域水資源保護,根據我省實際,對白洋淀、大型水庫、主要河流等給予重點保護,這些內容要在條例裡面有所體現。”
“還應增加保護地下水的規定。”有委員認為,我省黑龍港等區域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較大,但實際中未能嚴格做到分層開采,咸水入侵深層靜電除油機淡水現象嚴重,應在第二十六條前增加一條,規定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有委員建議,細化水行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農業以及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應承擔的具體職責任務,建立各部門水污染防治的“責任清單”。
“還應建立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制度。”馮志廣委員認為,為瞭強化政府責任,建議在條例草案中明確對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約談制度,對於治理工作進度嚴重滯後或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的市縣,由省政府領導約談責任市縣的第一責任人,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其盡快完成整改。
李宗民委員則表示,還要增加對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正向激勵的內容,對處理水平高、回收循環利用好貢獻大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記者周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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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11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進行瞭分組討論。與會委員認為,草案明確瞭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和各方面的責任,制定瞭具體措施,確定瞭相關法律責任,立法宗旨明確,立法依據充分,內容比較完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應在條例草案中增加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內容。”馮志廣委員建議,“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水污染防治領域,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馮志廣委員進一步解釋,排污單位承擔水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代其運營水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以及排污企業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崔慧霄委員認為,關於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的監管,也應該更加明確。“是否可引入第三方參與,或者由政府主導?”
11月20日,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在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基礎上,在湖泊實施湖長制。
“我省應將指要意見精神吸納到條例草案中,完善相關設計。”有委員表示,這當中,要特別加強對白洋淀等重要湖泊的保護力度,使雄安新區的發展融於優良的生態環境之中,構建藍綠交織、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態城鎮,推動京津冀生態修復和環境改善。
李宗民委員表示認同:“要突出重點區域水資源保護,根據我省實際,對白洋淀、大型水庫、主要河流等給予重點保護,這些內容要在條例裡面有所體現。”
“還應增加保護地下水的規定。”有委員認為,我省黑龍港等區域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較大,但實際中未能嚴格做到分層開采,咸水入侵深層靜電除油機淡水現象嚴重,應在第二十六條前增加一條,規定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有委員建議,細化水行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農業以及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應承擔的具體職責任務,建立各部門水污染防治的“責任清單”。
“還應建立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制度。”馮志廣委員認為,為瞭強化政府責任,建議在條例草案中明確對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約談制度,對於治理工作進度嚴重滯後或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的市縣,由省政府領導約談責任市縣的第一責任人,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其盡快完成整改。
李宗民委員則表示,還要增加對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正向激勵的內容,對處理水平高、回收循環利用好貢獻大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記者周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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